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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劉奕緗
發問日期 2018-01-08 13:04:29
主題
商業辦公室租賃移轉
內容
您好 原本我方和房東簽的房租合約是到二月底,但由於我們公司要撤離,另外有公司行號(B方)要租我們的辦公室,並且想要提前至二月使用。 若房東願意讓我方及B方談妥,將二月份的使用權轉給對方,在未解除我方和房東的合約前提下,是否需要另外和B方簽合約,讓B方支付二月份的房租以及(如果有)修受損壞賠償費給房東?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8-01-08 19:41:11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首先按民法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433條: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是倘您與房東並無不得轉租之契約,您是可以將房屋轉租出去,惟倘房屋有毀損、滅失您是須負責任,是建議您還是須和另一租賃人訂立契約,以維護您自深的權益。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台南、高雄、屏東,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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