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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宋昭慶
發問日期 2018-02-08 09:59:21
主題
買到重大瑕疵,買屋後入住才知道屋子會搖晃.房屋,而前屋主或仲介未告知,刻意隱瞞瑕疵而賣給不知情第三者
內容
房仲業者對於委託方(買方或賣方)依法有據實告知義務,前屋主及仲介有瞞隱重大瑕疵,而未告知,以現況交屋,並未告知屋房會有搖晃情事,交屋後入住清掃和住宿幾天發覺房屋會搖晃,已以頭暈了,沒想到好幾天都一樣,回想第一次仲介 看屋約10多分鐘,有錄影存證,前屋主餐旅大學生有確實居住事實,現有留衣物和棉被等,表示現在居住,第二次看屋要二萬元斡旋金,約10分鐘,第三次至雄信仲介公司和前屋主和仲介人等談價金,155萬元成交,當時亦未告知屋房會有搖晃情事,不動產說明書給我,表示都沒有問題,如附,而不動產說明書記載勾選:前所有權者未有居住過,沒有水電收據,顯然不實記載,是否有欺騙或偽造文造呢?依事實:如下 (1) 本人有訪問本里鳳宮里長曾清全先生,本人最近買屋在本里,為何有搖晃事情,有否開協調會 等,里長表示:前屋主餐旅大學生亦有向里長太太及里長反應,屋子為可會搖晃情事,水杯的水忽然水會搖,里長說灳不知道,里長家不會,我也沒辦法,,可見前屋主刻意瞞隱屋況搖而賣屋. (2) 前屋主餐旅大學生就讀該校,屋內有信件有線電視公司收費單,及相關張姓前屋主大學信件,顯現有實際居住事實,而勾選未居住,以不知情屋況會搖晃理由. (3) 本人訪問隣居表示,該棟建築物確有時會搖擺情事. 我想謂求民法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我想請求如下二選一給仲介及前屋主: 1,請求減少價金一成,即成交價155萬元之10%即15.5萬元還回 2.解除契約,原價155萬元退回,及仲介費,代書費,契稅,過戶費,,等等,因前屋主瞞隠重大瑕疵過失. 而仲介很霸道,屋主不理,聯合起來駡人,請問我有勝算嗎?若打官司,請問我有勝算嗎?我錢不多,我該怎麼辦?我很怕建築物搖,沒想到買到一棟會搖晃的房屋,感恩
回答者 黃崑雄 律師
回答日期 2018-02-08 11:13:08
初步法律意見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倘有詢問該屋之狀況,而屋主與仲介刻意隱瞞,屋主是可能會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之適用,仲介除可能係幫助犯或共同正犯外,尚會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嫌之適用;再者按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7 條: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是您可以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損害賠償;最後按民法第535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是倘仲介有過失,您亦可以向仲介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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