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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傑森
發問日期 2021-09-11 09:54:26
主題
關於遺囑
內容
母親往生後家人持母親生前所立遺囑(有公證)要求子女需要依照遺囑執行,母親有三名子女,及孫子一名孫女一名,外孫兩名.(父親早年已往生) 所見遺囑內容大致如下 : A.生後所有不動產均贈與長孫. B.又另上述部分不動產再轉贈另一名親友之子. 衍生下述問題: 1.家人在確認資產清冊時發現B.部分資產早已被轉移而非待母親往生後依遺囑執行. 2.照顧母親的女兒見母親已進安寧病房,隨即將母親金融帳戶清空. a.請問上述其他子女如何主張自身權益? b.民法特留分需要如何主張? c如子女不願意配合是否張孫可單就遺囑進行過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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