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代筆遺囑應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不能事先寫好後,逕由見證人唸讀
-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分別獨立而併存,但後者有消滅時效的適用(第771號解釋)
- 繼承人繼承之不動產已設定之抵押債權人,就該不動產優先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償
- 先順序數繼承可以和次順序繼承人一併在狀紙上表示拋棄繼承
- 民法第408條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為一身專屬權,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 分得債權之繼承人未依法定方式請求補償其損失前,不得逕解除遺產分割協議書
- 繼承人之一代其他繼承人墊支的稅捐及費用的利息,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遺承人之一人於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時無行為能力,該協議書全部無效
- 繼承人為不利於己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人得撤銷之
- 遺囑執行人怠於職務執行,利害關 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或法院改選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