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贈與人依民法第408條所享之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不得為繼承之標的
- 被繼承人的債權屬於繼承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繼承人全體受領
- 受遺贈人請求交付遺贈物的時效,自有受意思表示的義務人產生時,才開始起算
- 代筆遺囑需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不得僅以點頭、搖頭或其他動作表達
- 公證遺囑的見證人應由遺囑人指定
- 派下員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共同承擔祭祀的遺妻得為派下員
- 遺囑中所載的贈與,究係生前贈與或遺贈應予載明
- 大陸地區繼承人未為繼承之表示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仍為公同共有
- 繼承開始後逾10年始侵害繼承權者,自侵害時起算2 年消滅時效
- 特留分扣減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