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繼承人之一擅將公同共有的土地經營停車場,其他繼承人可依其應繼分請求不當得利
- 繼承人公同共有的土地遭他人出賣,應由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
- 公同共有的股權,事實上無法得部分共有人的同意時,得由其他共有人行使權利
- 公同共有權利的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特留分被侵害所行使的扣減權,具有物權的形成權。
- 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親屬會議難以召開,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處理。
- 繼承人代他繼承人墊付的遺產稅費及利息,可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
- 繼承而來的公同共有股權行使,應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 贈與人死亡後,贈與人的繼承人不得撤銷贈與。
- 參與祭祀活動,及共同負擔祭祀經費者,始能取得祭祀公業派下資格。










2018年 04月 1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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