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民事訴訟法上,證據能力有無的判斷標準
- 繼承人拋棄繼承雖不合法,仍可能有拋棄所繼承遺產含括特留分的意思
- 繼承人行使扣減權後,其回復的特留分概括存在全部遺產,而非轉換為按應繼財產計算的金錢
- 特留分被侵害的繼承人,以意思表示行使的扣減權有物權的形成權
- 遺囑究係遺贈、遺產分割方法或應繼分的指定應予區辨
- 遺囑指定繼承人取得單獨的不動產,繼承人得單獨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 公同共有債權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需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
- 被繼承人的人格特徵倘有一定之經濟利益,得由繼承人繼承之
- 繼承開始後逾十年,繼承權被侵害,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的時效
- 繼承人之一擅將公同共有的土地經營停車場,其他繼承人可依其應繼分請求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