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依現行民法的規定,遺囑共有以下五種方式:
- 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的遺囑。
- 公證遺囑:即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經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而作成的遺囑。
- 密封遺囑:即遺囑人將親筆書寫或委託他人書寫好的遺囑,在遺囑上簽名後,加以密封,於封縫處簽名,並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提經公證人證明的遺囑。
-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並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依遺囑人口述的意旨,代為筆記、宣讀、講解而作成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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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前四種方式之一為遺囑時,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依遺囑人口述意旨書立或由遺囑人口述意旨後,由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全部予以錄音,所作成的書面或是錄音帶的遺囑。
以上五種遺囑,均需依照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規定的要件完成,否則,該遺囑無效。 (黃徹文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