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可不可以立遺囑不給不肖子女財產?
  • 依照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繼承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2)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3)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4)偽造、變造、隱慝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因此,繼承人有上述(1)至(4)的情形時,不論遺囑人在遺囑中有沒有載明其不得繼承,依法當然喪失繼承權。至於(5)的情形,遺囑人必需在生前以意思表示明示或在遺囑中寫明,其不得繼承,該繼承人才會喪失繼承權。 另外,(2)至(5)的情形,如經被繼承人生前以意思表示宥恕或立遺囑表示宥恕時,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喪失。(劉凡聖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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