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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贈與人死亡後,贈與人的繼承人不得撤銷贈與。
  • 最高法院103上字第1473號判決:「查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之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原審係認施雪吟於生前依系爭同意書將二百萬元贈與上訴人,被上訴人為施雪吟之繼承人,則被上訴人於施雪吟死亡後自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撤銷該贈與。原審見未及此,遽謂被上訴人已依上開法條規定撤銷施雪吟前開贈與,進而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可議。」(審判長法官陳國禎,受命法官陳光秀 )
    民法第420條僅規定:「贈與之撤銷權,因受贈人之死亡而消滅」,至於如果是贈與人死亡,其效果又如何,法無明文。本判決認為,贈與人之任意撤銷贈與權,係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也就是贈與人的繼承人不可以撤銷,其見解應值注意。(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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