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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被侵害所行使的扣減權,具有物權的形成權。
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073號判決:「特留分係概括存在於被繼承人全部遺產上,特留分被侵害者所行使之扣減權,性質上屬物權之形成權,一經行使,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效力,其因而回復之特留分自仍概括存在於所有遺產上,並非轉換為按應繼財產價值計算之金錢。原審以特留分被侵害者應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計算扣減之標的價額,而認上訴人不得請求被上訴人塗銷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有未合。」(審判長法官陳重瑜,受命法官魏大喨)(
許高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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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 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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