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遺承人之一人於簽立遺產分割協議時無行為能力,該協議書全部無效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99號判決:「按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中所為者,無效,此觀民法第75條後段甚明。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遺產之協議分割,係以廢止繼承人就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應由全體共有人參與協議訂立,方能有效成立,性質上具有不可分性。本件原審合法認定被繼承人盧水木之繼承人為潘明珠及盧燿煌等 3人,潘明珠於97年11月27日簽訂分割協議書時,無意思能力等事實。則潘明珠所為分割協議書之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中所為,依民法第75條後段規定,為無效,該分割協議書具有不可分性,難謂有部分無效亦可成立之情形,依民法第111 條本文規定,分割協議書全部無效。原審因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審判長法官林大洋,受命法官林金吾) (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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