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4 年度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第 12 號:「法律問題:先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次一順位繼承人其中部分拋棄繼承,惟均於同一狀紙同時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則法院應否全部准予備查,或應將後順位繼承人拋棄之聲明裁定駁回?」討論意見及審查意見均認為:「應與先順位繼承人一併准予備查。法院對於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並非非拋棄繼承生效之要件,僅需有繼承權人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即生效力,斯時次順位繼承人已取得繼承權,則次順位繼承人於先順位繼承人表示拋棄繼承後,一併在狀紙上表示拋棄繼承,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准予備查。」
又依同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5號,討論意見及審查意見亦均認為:同一被繼承人之數繼承人以一書狀共同向法院拋棄繼承,應按聲明之件數,而非按聲明之人數計算應徵收之費用,亦值得注意。(許高山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