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依繼承登記補充法令的規定,在台灣光復以前(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發生的繼承事件,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如果被繼承人是戶主,當其死亡時,其繼承人之順序為:
(一)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
(二)指定之財產繼承人。
(三)選定之財產繼承人。
第一順序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須係男子直系卑親屬(不分長幼、嫡庶、婚生或私生、自然血親或準血親)且係繼承開始當時之家屬為限。女子直系卑親屬及因別籍異財或分家等原因離家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均無繼承權。(黃徹文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