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遺產分割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遺產範圍內是否仍負連帶責任?
  • 依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果繼承人已經就遺產為分割後,又有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出來主張權利,各個繼承人是否仍負連帶清償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995號判決認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規定,遺產縱經分割,除經債權人同意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仍以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而非僅以分歸自己所有之部分負給付責任。」(林家慶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