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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繼承的債權該如何行使權利?
  •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254號判決:「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同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亦有明定。故繼承人繼承之債權,為公同共有,其受領該債權之清償,應共同為之,除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外,無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受領之權。」(審判長法官陳國禎、受命法官黃義豐)   因此,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原有的債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例如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應由全體繼承人依公同共有的方式,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單獨對部分繼承人給付,而其他繼承人並未明示同意由該繼承人單獨受領時,不生清償效力。(林家慶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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