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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將第三人所有的建物,誤當作是債務人所有而拍賣,該如何處理?

司法院院字第578號解釋:「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另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203號判例亦明載:「強制執行中拍賣之不動產為第三人所有者,其拍賣為無效。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後,亦得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法院判令返還時,原發管業證書當然失其效力,法院自得命其繳銷,業經司法院院字第五七八號解釋在案。至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係指拍賣之不動產本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而言,若不動產屬於第三人所有,而不應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者,即應依上開解釋辦理。」
另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依按所謂無效,乃當然且確定的不生效力,此與效力未定不同,不因當事人之事後承認而使無效之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即無權處分並非當然且確定不生效力,乃效力未定,得因真正權利人之承認而成為有效之法律行為。又如系爭未登記建物非執行債務人所有,拍賣無效,則該部分之拍定價款依法應退還拍定人。」(審判長法官吳正一、受命法官鄭傑夫)  

因此,法院誤將第三人所有,未辦保存登記的建物當作是債務人所有的建物而拍賣,該拍賣無效,所有權人於執行終結後,仍得對拍定人提起回復所有權之訴,請求返還;至拍定人已繳之價金,可向債權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劉凡聖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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