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律師

學歷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
經歷
理仁法律事務所律師
智硯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環宇法律事務所法務人員
美商瑞達無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先鋒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員
著作
《律師辦案參考手冊(修訂版)》部分文章,新學林出版社,出版日期:2017/09/01。
證照/資格
高考律師
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及格
專長
遺囑、繼承、不動產、婚姻親子、智財
執業年度
民國101年
執業縣市
台北、新北、桃園
事務所名稱
睿騏法律事務所
地址
10461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39號4樓(近捷運民權西路站9號出口)
電話
02-2597-9118
傳真
02-2597-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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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的話

訴訟前之注意事項

  1. 法諺有云:「訟則終凶。」「訴訟損害原告自己,不損害其對方。」「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瘦的和解勝於肥的訴訟。」我國法院制度係採三級三審制,民、刑事及行政訴訟程序均設有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每個審級常需一年以上之審理才能判決,故三審打下來耗時甚久,花費許多勞力、時間及費用,且未必能獲得勝訴,因此,訴訟不一定是解決紛爭最有利之方式,而應視個案情況酌採和解(可分私下和解或法院和解)、調解(可分區公所調解、法院調解或專門機構調解等)或仲裁等方式解決爭端。和解或調解雖需兩造各自退讓一步,但如能相互放下成見,化干戈為玉帛,迅速得到應有之補償,對當事人而言其實甚為有利,應慎思之。
  2.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如無客觀之證據能證明該等事實,縱使該事實為真,法官仍會判予敗訴之結果,因此,訴訟之前提是先取得能夠證明所主張事實之證據,否則,建議應改採和解、調解或仲裁等之方式來解決紛爭。
  3. 律師依法就當事人所託付之案件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洩漏案情與無關之第三人;而當事人對律師亦負有真實義務,應據實陳述案情,並提供案件之真實資料,不得有欺瞞或詐騙之行為,否則,律師得依法解除委任契約。
  4. 律師的工作係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說明法律理論、解釋法條內容、援引法院判決案例,以代當事人主張權利,惟法律條文之規定有限,而社會生活事實則無窮,故時有法律規範不夠周延之情況,應予注意。此外,法官間對於法律問題之見解亦可能有出入,故就某些爭議問題而言,經常無法求得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答案。
  5. 我國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是採自由心證主義,由法官本著良知依循訴訟規則按事實及證據來審判。但法官亦是「人」,而不是「神」,無法做出完美的判決,更無法做出同時滿足兩造的判決,因此,將案件交由法官審理,則必須接受其最終之判決結果,當然,如不服仍可依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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