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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縱使夫或妻是為增加自己受贈財產所負擔的債務,仍可扣除。
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查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稱「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原審見未及此,遽以上訴人負擔系爭承攬報酬債務,係為獨享其受贈財產修繕後之增值利益,與被上訴人無涉,不應扣除為由,於計算上訴人之剩餘財產時,未扣除上開承攬報酬債務,將上訴人之剩餘財產九百八十五萬八千六百零五元,計算為一千二百八十九萬八千二百零五元,固不無違誤。」(審判長法官陳國禎,法官劉靜嫻 )(林京鴻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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