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親子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夫妻財產差額調整的事由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784號判決:「上訴人雖指摘原審未審酌被上訴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傳宗接代為由與他人通姦生子,無視夫妻忠誠義務,其對婚後財產增加無貢獻,平均分配剩餘財產,顯失公平,而未予調整等詞。但按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由法院調整者,係指夫妻一方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對財產之增加並無貢獻,不能任其坐享其成而言,至婚姻關係破綻發生原因之可歸責事由,並非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調整或免除分配額之事由,上訴人此部分之指摘,不無誤會。」(審判長法官沈方維,受命法官魏大喨)
另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71號判決:「審酌兩造長達二十五年之婚姻關係中,子女三人日常生活均賴上訴人照顧,上訴人雖身體欠佳,仍外出就業,回家後尚操勞家務,業據證人即兩造之女劉艾倫證述明確,上訴人所付出繁夥之家事勞動自應評為具有經濟價值,若僅從形式上平均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未將上訴人所投注家務之心力及勞動價值估算在內,則顯失公平,酌將兩造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調整為上訴人僅應給付被上訴人五十萬元。」則認為於此種情形,法院應調整夫妻財產差額之金額。(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