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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可不可以扣除?

民法第1030條之1第一項所規定的:「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其所稱之「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06號判決參照)。所以,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其個人事由所負的債務,例如,就其個人受贈的房屋找人修繕所負的債務,在計算剩餘財產差額時,仍然可以扣除。(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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