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二)慰撫金。但如果依上開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時,法院可以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許高山律師提供)
本網站聯絡地址:
本網站聯絡電話:
02-2969-6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