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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可不可以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

民法第1056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因此,夫妻雙方因判決而離婚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精神賠償。但如夫妻之判決離婚,係可歸責於雙方,僅係一方之有責程度高於另一方,自不得依民法第1056條之規定,向他方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蔡長佑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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