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親子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什麼情形下,可以離婚?
我國民法有關離婚的規定,可以區分為兩願離婚及裁判離婚。兩願離婚只需男女雙方當事人以書面為之,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即可生效。而裁判離婚,我國採破綻主義及有責主義並行,得因夫妻一方的有責行為致婚姻難以存續時,例如,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列舉的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情形,或夫妻雙方婚姻出現破綻,例如,夫妻之一方有民法第1052條列舉的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或有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時,雖不可歸責於夫妻之一方,但致婚姻無繼續存續之可能時,皆得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蔡長佑律師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