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是否因父母結婚經撤銷,或離婚後僅由一方擔任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而受影響,實務上原有不同的見解。為避免爭議,民國85年9月27日增訂施行的民法第1116條之2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法律明文規定,父母對於子女親權的行使與扶養義務是分別獨立的,縱使父母雙方協議或經法院判決,將子女之親權由夫妻一方行使,他方仍負有扶養子女的義務,故夫妻之ㄧ方仍然可以請求他方給付子女的生活費。(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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