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共用部分倘未約定使用方法,應參酌當時法令規定及該共用部分於分管契約成立時之使用情形
- 房屋和土地原非同一所有權人,無民法第425條之1的適用
- 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後,其已發生的遲延責任溯及消滅
- 社區的違章警衛室拆除,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之
- 房屋本身的瑕疵,買受人不得依消保法請求賠償,應依民法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的規定求償
- 民法第425條之1的規定,在未辦登記的建物亦有適用
- 房屋的承租人遲付租金總額及遲付給付均逾二個月,出租人始能終止租約
- 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而受損害,除非地政機關能證明應歸責於受害人,否則應負賠償責任
- 取得地上權對價的地租和違約金不同,不能請求酌減
- 共有人管理共有物,不僅須符合法定的人數與持分,還須有為全體共有人管理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