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通知少數共有人,如多數共有人之一知悉其實際住所,應向該處所為通知
- 訴請被告遷讓房屋,但未請求返還基地,只需就房屋計算裁判費
- 法定空地地主得對無權占用人主張不當得利
- 債務人已移轉所有權,但不符合債務本旨,應屬不完全給付,而非給付不能
- 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
- 債務人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後,其遲延責任溯及免除
- 聲請法院定越界建築的土地價額為形成之訴,宜一併聲請給付該價額,以利強制執行
- 因添附喪失所有權者,得按受益人受益時的客觀價值請求不當得利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為效力規定
- 人民知悉受損害及其所受損害是因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時,國賠請求權時效才開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