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相對人,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且相與之為非真意的合意,始屬之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634號判決:「按當事人間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而借貸本可憑個人信用,並不以有保證人及抵押品為契約成立要件;借用人向貸與人所述借用金錢之緣由,是否屬實,借用人就其所借得之金錢作何用途,均與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無關(本院十八年上字第一四二二號(2),二十一年上字第一一四號判例意旨參照)。至所謂通謀為虛偽意思表示,乃指表意人與相對人互相故意為非真意之表示而言,故相對人不僅須知表意人非真意,並須就表意人非真意之表示相與為非真意之合意,始為相當(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一五號判例意旨參照)。且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乃權利障礙要件,屬變態之事實,為免任意挑釁當事人間已存在之法律關係,應由主張此項利己事實之人,提出具有相當證明力之證據而後可。」(審判長法官林大洋,受命法官滕允潔 )(黃徹文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