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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占有人對於不法侵奪占有物者,才能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773號判決:「按占有人,其占有被侵奪者,得請求返還其占有物,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是占有人必其占有物被侵奪,始得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至間接占有是否被侵奪,應以直接占有人之占有是否被侵奪決定之。查上訴人因系爭委託合約而交付系爭地上物予海天公司占有,嗣海天公司將其經營權讓與吳柔嫻,吳柔嫻再讓與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係因輾轉受讓經營權,基於吳柔嫻、海天公司之意思,占有系爭地上物等情,為原審認定之事實。則被上訴人占有系爭地上物,乃因受讓經營權而非侵奪原直接占有人吳柔嫻之占有,上訴人自不得本於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前段規定對之請求。」(審判長法官高孟焄,受命法官鍾任賜)(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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