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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他人的既成道路上空搭遮雨棚,應與無權設攤之人負不真正連帶的不當得利債務

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747號判決:「查系爭土地乃黃昏市場、夜市攤販群聚之地,林明華等八人、謝秋蓉、游良盛等無權占用土地並非供建築房屋,原審認其不當得利之計算基礎,無依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之餘地,難謂違誤。又原判決理由已論及謝秋蓉、游良盛與林明華等八人占用重疊部分,使用土地所獲利益,應屬同一,就返還各該不當得利,負不真正連帶責任。」(審判長法官沈方維,受命法官吳謀焰 )
本案最高法院除了提出以上的見解外,也支持二審判決有關「判決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所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包括既成道路。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當然亦因其土地遭無權占有,而受有相當租金之損害。又土地所有權之權能,及於土地之上、下,為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所明定。謝秋蓉、游良盛雖僅以遮雨棚延伸至系爭土地之上空,然與占有使用行為無異,當然亦致土地所有權人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七三九地號土地原所有人黃世鍊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書立土地及權利移轉證明書,將該土地之前及之後未收回之利益或權利移轉予被上訴人,且經受讓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則被上訴人行使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之不當得利請求權,亦無不合。再者,私有土地縱成立公用地役權,在徵收前,地主僅有容忍大眾通行之義務,非謂應容忍他人任意無償占用,所有權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不當得利,乃為維護自己權益,非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亦與公共利益無違,自難謂係權利濫用。」的見解,值得注意。(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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