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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逾土地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而登記為國有之土地,由國家原始取得所有權

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按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土地法第五十一條、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一條定有明文;另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期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土地法第五十七條亦有明定。另台灣省土地權利憑證繳驗及換發書狀辦法(六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廢止)第十四條規定,逾期無人申請驗證之土地或申請而逾限未補繳證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二個月,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者即為國有土地。查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原為祭祀公業廖天宇所有,惟該祭祀公業未依上開程序完成土地總登記,而於六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管理者為上訴人,該祭祀公業前曾本於所有權回復及妨害除去請求權,對上訴人提起確認系爭土地所有權存在,並以系爭土地登記有無效之原因,訴請塗銷國有登記,因其請求權罹於時效而消滅,經法院判決其敗訴確定各節,為原審確定之事實。則系爭土地於回復登記為祭祀公業廖天宇所有前,既已完成國有土地之登記,依上說明,中華民國自已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乃原審以該登記為國有係繼受取得,且被上訴人與祭祀公業廖天宇有租佃關係為由,依其先位請求判決確認兩造就系爭土地有租佃關係存在,及命上訴人會同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於法自有違誤。」(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受命法官魏大喨 )(黃徹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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