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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數人共同承租,且未約定各自租用範圍之租約,部分承租人轉租,租約全部無效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506號判決:「按承租人應自任耕作,承租人違反此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同一租約全部均無效而言。數人共同承租而與出租人訂立耕地租約者,倘未約定各自租用範圍,因部分承租人有轉租或借與他人使用等未自任耕作情事時,該租約之全部,概歸於無效。查舊租約係由張福、張泰源共同擔任承租人,而與被上訴人訂立,雙方就租賃標的土地,並未約定張福、張泰源各自使用之範圍,此有舊租約可稽(見一審卷第三六頁)。原判決既已認定張福就舊租約有未自任耕作情事,依上說明,該舊租約全部概歸於無效,不因張泰源是否未自任耕作而有異。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審判長法官劉福來,受命法官梁玉芬)(黃徹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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