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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空地縱有規約約定專用權,專用權人亦應受法定空地使用目的之拘束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055號判決:「按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其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與約定為之。原審本其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合法認定系爭增建物所占用之系爭土地係系爭大樓之法定空地,原係作為停車空間及車道使用,雖經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修改規約,將該土地約定由上訴人專用,惟仍應受「法定空地」使用目的之拘束,上訴人不得以系爭土地經規約約定由其專用,主張系爭執行名義關於命伊拆除系爭增建物部分,有消滅或妨礙被上訴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並無違誤。」(審判長法官王仁貴,受命法官滕允潔)(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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