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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委會決議在法定空地上設置欄杆致影響一樓價值者,一樓屋主得主張除去之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2076號判決:「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乃指以占有所有物以外之方法,客觀上不法侵害所有權或阻礙所有權人圓滿行使所有權之行為或事實均屬之。上訴人主張依竣工圖所示,系爭房屋左側設有2 道鐵捲門之設計,面臨系爭法定空地,使系爭房屋地處大廈側面轉角(俗稱三角窗),並提出竣工圖、照片為證(見臺北地院103年度司北調字第437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一審卷第46頁)。果爾,系爭房屋於設計建造之初,系爭法定空地似為開放空間,系爭房屋為坐落轉角之店面,門面醒目,人員得自由經由法定空地進出系爭房屋,則潤泰管委會決議並在該系爭法定空地上設置系爭鐵欄杆,已將原設計之公共空間改變,能否謂無妨礙上訴人就系爭房屋之利用?且原審送請永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結果,系爭房屋因設有系爭鐵欄杆,即右側法定空地不得供上訴人所有系爭房屋從來使用之價值減損134萬7000 元,已影響系爭房屋之交易價值,則潤泰大廈住戶嗣後以該法定空地後接連至潤泰大廈內之空地,影響住戶安全為由,設置系爭鐵欄杆,予以封圍,能否謂未侵害系爭房屋所有權,尤滋疑義。況所謂影響住戶安全,是否除設置系爭鐵欄杆外,別無他途,亦非無疑。乃原審未遑細究,遽以系爭鐵欄杆之設置,未侵害上訴人權利,而為不利上訴人之論斷,自有未合。」(審判長法官高孟焄,受命法官蘇芹英)(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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