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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委任地政士辦理不動產過戶,手續未完成前死亡,委任關係不當然消滅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00號判決:「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民法第六條雖有明定,惟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代理權之消滅,依其所由授與之法律關係定之;而依同法第五百五十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故因委任關係而授與代理權,如依委任事務之性質,該委任關係不因委任人死亡而消滅者,其代理權即不因本人死亡而當然消滅,受任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行為,即非當然無效。本件上訴人之被繼承人陳茂旺生前因無資力繳納其繼承陳聰明所遺財產之遺產稅,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即申請以其繼承之土地抵繳稅款,事後並交付其印鑑章委任訴外人即地政士張清楷辦理抵繳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宜,依其委任事務之性質,其委任關係不因陳茂旺死亡而消滅等情,為原審確認之事實;則原審認受任人張清楷於陳茂旺死亡後,仍以陳茂旺名義完成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非屬無權代理,其所為移轉登記亦非無效,自不違
背民法第六條之規定。」(審判長法官吳啟賓,法官袁靜文)(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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