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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空地地主得對無權占用人主張不當得利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035號判決:「按建築法第11條關於建築基地應留設法定空地之規定,旨在維護建築物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以增進建築物使用人之舒適、安全與衛生等公共利益,故該條第3 項明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負有「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使用負擔。則法定空地所有權人,雖於上開規定及意旨之目的範圍內使用權能受有限制,惟既仍保有所有權,對無權占用該土地,受有不當得利者,究非不得對之行使物上請求權,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原審以上訴人無權占用附表二編號3 、10、11被上訴人所有法定空地搭建增建地上物,認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得訴請拆屋還地及請求不當得利,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審判長法官陳重瑜,受命法官吳青蓉)
本判決指出,法定空地的所有權人,雖然其使用權能依法受有限制,惟土地所有權人既仍保有所有權,對無權占用該土地,受有不當得利者,仍然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學說上所謂「權利侵害型的不當得利」),此與已有公用地役權負擔之道路用地,最高法院亦認為其所有權人得對無權占用人主張不當得利之情形相同。(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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