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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區分所有權人在法定空地上建違章,管委會可以請求拆除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82號判決:「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八百二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違反上開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第四項亦有明定。張秀珠基於分管契約對附圖所示A、B部分之土地固有專用權,惟附圖所示A部分現設有固定之木板頂蓋,B部分則為鐵皮屋,該土地之使用方式,顯逾越分管契約之內容,妨害各共有人對共有物之所有權,亦違反共用部分之專用約定,林公世依上開民法、香檳華廈管理委員會依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將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木板頂蓋、B部分之鐵皮屋拆除,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張秀珠本於分管契約,對該部分土地既有專用權,其本得為管理使用,自非無權占有,亦非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林公世本於上開規定,請求張秀珠將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B部分返還林公世及全體共有人,香檳華廈管理委員會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張秀珠給付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二十一萬七千一百二十元,均屬無據,不應准許。」(審判長法官陳國禎,受命法官陳光秀)
本判決指出:
1、公寓大廈的各區分所有權人可以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及第821條,請求違法使用法定空地的一樓區分所有權人拆除違章。
2、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4項的規定,也可以對該住戶請求拆除。
3、違法使用法定空地的一樓住戶,雖然違法使用法定空地,而應拆除違章,但其係本於分管契約,而占有使用法定空地,故在分管契約有效存在期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不得請求返還法定空地或主張不當得利。至於分管契如何終止?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0號判決:「按共有物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就共有物管理方法所成立之協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共有人全體共同協議訂定之。其未定有分管期限者,因終止分管契約係關係共有物管理方法之變更,自須經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系爭法定空地所締結之分管契約並未訂有存續期間,乃兩造所不爭執。且原審亦認定本件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就系爭法定空地締結分管契約,約定由上訴人專用時,係經全體同意而為之;則倘上訴人違法使用系爭法定空地,其他共有人欲終止該分管契約,因無法期待能得上訴人之同意,自仍須經上訴人以外之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值得參考。(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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