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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脫法行為之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屬有權處分
以同居之家庭成員名義購買國宅,其借名登記契約有效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的債權人,債權人可以訴請塗銷信託登記
債權人起訴撤銷信託登記,債務人的另一債權人不得參加訴訟
不動產物權的出名人,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出名人對於借名的標的物無真正所有權,有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的適用
信託利益應依信託本旨認定
借名登記物的返還請求權,自借名人死亡後15年,因時效而消滅
就現在或將來的財產,都可以成立借名登記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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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3月 2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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