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託,顧名思義是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信託目的的信託,以有別於私益信託是以委託人自己或他人的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信託。公益信託由於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且受益人雖然是一般的社會大眾,但在法律上,此一受益人又只有反射的利益,而不是直接享受信託的利益,為防止公益信託濫設,以確保社會大眾的權益,故信託法對於公益信託於設立前,要求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許可;設立後,非但強制須設立信託監察人,而且主管機關也可以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甚至可以撤銷設立許可。所以,公權力介入公益信託的範圍較私益信託明顯大得多。(黃徹文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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