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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託財產是不是必須辦理登記?

信託關係成立時,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但是並不以辦理登記為必要。只是,為求保護委託人的債權人及交易安全,信託法第四條特別規定:
一、以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為信託時(例如不動產所有權),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以有價證券為信託時,非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的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不得對抗第三人。
三、以股票或公司債券為信託時,非經通知發行公司,不得對抗該公司。
故以上三種信託財產須經登記,始能對抗第三人或發行公司。例如,某甲將房屋乙間信託登記予某乙,須辦理信託登記,某甲或某乙始得主張該財產為信託財產,某乙的債權人不得對該屋主張權利。但如該財產未辦理信託登記,於委託人和受託人間仍有效成立信託關係,只是委(受)託人不得對第三人主張該財產為信託財產,而適用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劉凡聖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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