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以信託財產為中心,而信託財產由委託人移轉予受託人後,非但委託人喪失信託財產的所有權,受託人名義上雖為信託財產的所有權人,但因信託財產的利益並不歸屬於受託人,故信託財產依法即有其獨立性,非但委託人或受託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之主張權利,縱使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除信託契約另有訂定外,信託關係也不因此而受影響。此時,應由原來的受託人(當委託人死亡時)或是新任的受託人(當原任的受託人死亡時)繼續依信託本旨管理信託財產。(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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