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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移轉登記給第三人,屬有權處分

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依上開決議,在借名登記契約及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是有效的前提下(也就是沒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其他無效 的情形),不論第三人是否善、惡意,出名人將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屬有權處分。(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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