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公聽會後再調整事業計畫,影響參與都市更新之地主重大者,原則上應再辦公聽會等程序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判字第641號判決:「上開第19條第1項至第3項所規定之「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固係指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之變更而言,而不包括尚未核定前之調整或變更事業計畫內容,惟原事業計畫若已踐行公開展覽及舉辦公聽會之程序後,再調整事業計畫之內容,尤其是涉及權益分配、費用分擔等之影響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重大者,於未經全體參與都市更新者同意時,自應再辦理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以避免實施者假借已進行公聽會等程序,於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前,再大幅調整事業計畫之內容,而規避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等程序,損及參與都市更新者之權益,而不符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及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因此,尚不因係屬處理程序終結前原案件之延續,而影響重新踐行核定前先行程序之必要性。」(審判長法官候東昇,受命法官林樹埔)(許高山律師提供)
「向律師電話或當面諮詢時,各律師是否收取談話費,依各律師事務所的經營規範,諮詢前,請先與各律師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