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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擔任信託監察人是不是需負和保證人一般的責任?

因為信託大多是長時間存續的法律關係,為了確保信託目的可以完成,所以,委託人在成立信託時,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於信託成立後,必需依照信託契約的內容,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執行其職務,也可以依信託契約之約定,享有報酬。而保證人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的責任。換句話說,信託監察人重在監督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以確保信託目的的完成,而保證人則重在為主債務人代為履行債務,二者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擔任信託監察人並不會像擔任保證人一般,需負擔代負履行責任的債務。(許高山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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