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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傅志城
發問日期 2014-11-19 11:14:54
主題
債權時效
內容
請問83年取得債權 並辦理抵押權設定完成 103年11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經第三拍流拍 抵押權人(債權人)未承受 請問 原債權是否時效完成 或 重新起算至民國 118年 !
回答者 陳仲豪 律師
回答日期 2014-11-19 16:41:10
初步法律意見 以下僅以普通抵押權回覆之: 債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聲請強制執行,本無中斷時效之可言,不生時效期間重行起算之問題。 另依民法第880條之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若抵押權因上述除斥期間經過而歸於消滅,原則上不因債務人有無於訴訟或執行程序中為時效之抗辯而有不同,亦提供參考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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