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 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債權人不得主張類推適用民訴法第395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 債權人代位強制執行取得的財產,其利益歸屬於債務人
- 未對第一次分配表異議的債權(務)人,仍可以對第二次分配表有變動的部分聲明異議
- 債權人提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因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分配額計算
- 已合法聲明參與分配,縱執行程序已實行分配,仍有中斷時效的效力
- 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裁判費,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 抵押權人參與分配,強執程序因拍賣無實益發給執行債權人債權憑證而終結,仍有時效中斷的效力
- 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後,不待法院通知,應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起訴
- 債權人承受標的物後,其債權被剔除,應撤銷其承受,續行拍賣
- 投標人的身分證明文件不得於開標後再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