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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專區 》》最新重要判決
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人,得主張信託法第6條的撤銷權
對於本案的請求及抵銷都上訴,應合併計算上訴利益
履約保證金屬信託讓與擔保的性質,法院酌減違約金後,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借名人及出名人將借名關係顯現於外,並為第三人所明知,應認出名人已概括同意
出名人擅自占有使用借名登記的不動產,借名人得請求不當得利
公司負責人有侵權行為,公司連帶賠償責任之時效為2年
撤銷總會決議之訴,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189條之1
借名登記及委任之混合契約,應適用委任之規定
借名登記與信託的差異
借名人得就由何人出資、何人管理使用收益等情形,證明借名登記的合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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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01月 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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