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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劉太太
發問日期 2014-11-26 15:55:39
主題
如何辦理收養
內容
您好,先生與前妻於孩子8個月大時辦理離婚,監護權歸父親,而生母從此與孩子斷絕音訊。我本人在孩子2歲大時和孩子的父親結婚。日前孩子剛滿18歲,我們夫妻和孩子都希望可以正式辦理收養。由於生母已經超過17年音訊全無,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一定要提供生母的同意書?如無法取得其同意書是否有其他方法進行?是否可以請律師代為處理?
回答者 陳怡均 律師
回答日期 2014-11-26 21:15:03
初步法律意見 收養應得孩子生母之同意,否則須符合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要件: 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者,亦有其他要件,如民法第1073條第2項: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以上僅供您卓參。 倘無法取得孩子生母同意,可能要透過訴訟為之,建議攜帶相關資料,正式諮詢律師。
回答者 黃志樑 律師
回答日期 2014-11-26 17:47:35
初步法律意見 孩子生母已失聯多年,也未扶養小孩,並未盡到對小孩的保護教養義務,收養依法不需經生母同意,但仍要符合諸多收養的法定要件,並提出諸如:收養聲請狀、收養契約書、財力證明、前科記錄表、媒合評估報告等文件,收養可委由律師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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