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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may
發問日期 2015-03-02 22:46:59
主題
房子繼承
內容
母親留下一棟房子,子女共7人!其中4人尚欠銀行錢,房子該怎 麼處理?若由其他3人繼承,銀行會提訴嗎?抵押貸款有追訴期嗎?他們的債務餘86─93年產生!拍賣款小於債務,老大要騎中一人拿錢分給大家,且說8-10年內不可賣房,是什麼意思?請幫幫我,謝謝! 
回答者 廖婉君 律師
回答日期 2015-03-05 11:51:54
初步法律意見 一、原則上繼承人除非依法向法院拋棄繼承,否則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且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此,如繼承人協商由未負債的三人繼承母親所留下的房子,仍然必須經由全體繼承人同意,如繼承人全體間不能達成協議,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在分割遺產之後,除非繼承人之間另有約定,否則繼承母親房子的繼承人即得本於所有權人的身分對房子為全權管理、處分。二、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除斥期間,一般而言是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故如為銀行金錢借貸債權,自銀行可以行使權利時起算十五年再加上五年即二十年,如銀行不行使抵押權者則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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