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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嘉珍
發問日期 2015-03-26 13:59:13
主題
不動產相關問題
內容
男方結婚前有一間房子是男方母親買給他的(有房貸),平常房子相關事項都是男方母親在處理(房屋稅、地價稅、頂加出租、權狀也放在她那裡、租金有拿給我補貼房貸),離婚前幾個月男方母親將房子相關事項交給女方處理(她並不知道男女雙方婚姻已出狀況),結婚幾年後因種種原因將房貸轉增貸,貸款人為女方,保證人為男方,在幾年後原銀行再做增貸,增貸後不到一年因男方外遇,男方以房屋過戶給女方為條件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後男方自己搬離,留下男方母親與女方同住,事後男方母親知道離婚與房屋過戶給女方,就跟女方表明房屋是借名登記,後來男方母親因病往生,現在聽說男方弟弟要提出遺產訴訟,女方並不知道有借名登記這件事(也不知是真是假),離婚後也與男方無聯絡。 請問男方弟弟如對男方提出遺產訴訟(可能是以借名登記為由),對女方有何影響?
回答者 王友正 律師
回答日期 2015-03-28 23:52:23
初步法律意見 如果男方弟弟主張借名登記勝訴,則女方就要返還房子予男方母親的繼承人。
回答者 陳佳伶 律師
回答日期 2015-03-27 14:15:46
初步法律意見 所謂借名登記契約,係在目的無違強制、禁止規定或悖於公序良俗,且原因正當之前提下,當事人約定一方所有應經登記之財產,以他方為登記名義人,惟自己仍保留管理、使用處分之權之契約。其性質與委任契約類同,非必為有償契約,並應類推適用委任關係終止、消滅之規定。(97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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