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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
盧小姐
發問日期 2015-05-09 22:14:03
主題
房屋繼承問題
內容
父親過世,留有一間小房子,未立遺囑,有一位再婚的大陸配偶及與元配所生的三名親生子女。 是否4人共有繼承權? 但大陸配偶不願出面處理此房子的繼承權,我們怕過了時效,現在該如何處理? 謝謝。
回答者 林家慶 律師
回答日期 2015-05-21 00:59:20
初步法律意見 沒有大陸配偶配合仍可辦理繼承登記,並可另外訴請分割遺產,且大陸地區人民繼承遺產有新台幣200萬元之限制。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回答者 郭詠晴 律師
回答日期 2015-05-20 16:05:51
初步法律意見 大陸配偶之繼承權受有限制,規定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問題相當複雜,建議可向律師預約法律諮詢。

一、本免費法律諮詢係由各律師按其個人意願,提供之公益性服務。

二、礙於法律案件之複雜性與差異性,建議您應儘可能攜帶相關書面資料與律師當面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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